(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建安与林泽礼、胡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安,林泽礼,胡巧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217号原告:李建安,男,195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林泽礼,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胡巧霞,女,196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安与被告林泽礼、胡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建安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90元,减半收取2545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史秀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余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