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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建安与林泽礼、胡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安,林泽礼,胡巧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217号原告:李建安,男,195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林泽礼,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胡巧霞,女,196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安与被告林泽礼、胡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建安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90元,减半收取2545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史秀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余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