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惠州市绿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富士新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汇耕电子工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绿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士新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汇耕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792号原告:惠州市绿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法定代表人:刘连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香利,广东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云韵,广东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富士新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裘川。被告:厦门汇耕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法定代��人:陈诺成。委托代理人:卢江南,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惠州市绿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富士新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汇耕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共计价值人民币200000元的财产。为此,担保人深圳市汇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2015)汇鼎龙0837),载明如因申请人财产保全错误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由担保人以人民币200000元为限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绿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富士新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汇耕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共计价值人民币2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梅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云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