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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商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刘开广与宁波天翎卫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开广,宁波天翎卫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829号原告:刘开广。委托代理人:司武安,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天翎卫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德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开广与被告宁波天翎卫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开广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天翎卫浴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开广撤回对被告宁波天翎卫浴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开广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 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张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