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执字第00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建红与胡思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红,胡思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花执字第00803号申请执行人:刘建红,男。被执行人:胡思布,男。申请执行人刘建红与被执行人胡思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花民二初字第00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建红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给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思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201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伊树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