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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张花兰与李东升、马爱莲 、李文松、许月惠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花兰,李东生,马爱莲,李文松,许月惠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774号原告张花兰,女,1972年12月26日生,汉族。原告委托代理人XXX,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委托代理人虎子鑫,河南昭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东生,男,1945年10月26生,汉族。被告马爱莲,女,1948年10月4日生,汉族。被告李文松,男,1969年6月9日生,汉族。被告许月惠,女,1969年4月6日生,汉族。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时华钦,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方保红,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花兰诉被告李东升、马爱莲、李文松、许月惠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因诉讼标的260平方米拆迁房尚未取得房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花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花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0元,减半收取1095元,由原告张花兰承担,另1095元本院退还原告张花兰。审 判 长  韦 鹏审 判 员  陈克清人民陪审员  范前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宋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