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五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廖谷娥与中山市天悦城鱼满塘餐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五初字第288号原告:廖谷娥,女,195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委托代理人:尹建平,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天悦鱼城满塘餐厅(系个体户个人经营)。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经营者:潘力。本院在审理原告廖谷娥诉被告中山市天悦鱼城满塘餐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廖谷娥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谷娥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谷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廖谷娥负担。审判员 尹方玫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陶亚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