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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中立民辖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中立民辖字第6号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诗红诉被告满书通、黄伟全、广西巨东种养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东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以本案被告巨东公司住所地位于福绵区,为了便于该案的审理和执行,由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等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巨东公司住所地位于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辖区且涉及巨东公司借款纠纷案件已有多起在福绵区人民法院审理,为统一裁判尺度和执行,宜将本案指定福绵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管辖。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七日内将本案诉讼材料移送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钟荣审判员杨清梅代理审判员林玉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王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