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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4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屠鹏与张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屠鹏,张朝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4256号原告:申屠鹏。被告:张朝阳。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屠鹏与被告张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屠鹏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申屠鹏负担。审 判 长  叶冬良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人民陪审员  楼正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吴育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