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九商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倪文雅与张松华、陈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文雅,张松华,陈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九商初字第317号原告倪文雅。被告张松华。被告陈燕。原告倪文雅诉被告张松华、陈燕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斌元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文雅被告张松华、陈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倪文雅诉称,原被告均系江干区彭埠街道红五月社区居民,原告与被告张松华原系夫妻关系,后于2003年9月1日协议离婚。被告张松华、陈燕现为夫妻关系。2010年,原被告所在的红五月社区征地拆迁。根据拆迁政策,原告可获得拆迁补偿款、组级分配收入人民币312000元,该款项社区以原告的名义发放,但实际却由被告张松华领取。原告曾数次向张松华追讨该笔款项,但张松华始终以各种理由拖欠。2015年2月5日,经红五月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告与被告张松华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明确原告可获得拆迁补偿款、组级分配收入共计312000元,张松华亦认可已领取该款项,并承诺分期还款,在2015年2月15日前还款112000元,余款20万元在2015年6月底还清。现调解协议明确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张松华仅偿还了原告112000元,剩余款项20万元拒绝支付。原告认为,调解协议明确了被告张松华的还款义务,被告张松华拒绝履行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陈燕作为被告张松华的配偶,应当对张松华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拖欠的补偿款人民币20万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松华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并无异议。被告陈燕辩称,其对上述款项并不知情,直至2015年2月原告来要钱时方知晓,且上述款项主要用于原告与被告张松华所生的儿子身上,不应由其承担还款义务。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原告倪文雅为证明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婚姻登记查档,以证明两被告之间是夫妻关系;2、证明2份,以证明村里发给原告补偿款;3、人民调解协议书,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张松华曾经在社区调解下达成协议。被告张松华、陈燕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4、补充协议,以证明涉案的20万元是原告与被告张松华约定与儿子一同协商,与被告陈燕无关。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双方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3与其诉称的事实相关联,本院均予以确认;两被告提交的证据4,其内容并未对之前的调节协议书作出实质变更,亦不能证明被告陈燕对涉案款项不知情,故与本案并无关联,本院不予确认。依据本院认定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案事实认定如下:原告与被告张松华于1993年8月9日登记结婚,后于2003年9月1日离婚。被告张松华与被告陈燕于2004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2010年,原告所在的彭埠镇红五月社区征地拆迁,原告共分得社区、十二组分配收入312000元(已扣除原告及儿子的养老保险金)。后被告张松华以原告的名义将上述款项领走。2015年2月5日,原告与被告张松华经彭埠镇红五月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被告张松华于2015年2月15日前支付原告112000元,余款于2015年6月底还清。被告张松华按约定履行第一期还款义务,但未履行第二期还款义务。本院认为,被告张松华以原告名义领取本应属于原告的拆迁补偿款,应依法将上述款项返还原告。且原与被告张松华已就上述款项达成人民调解协议,被告张松华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陈燕与被告张松华系夫妻,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陈燕无论对被告张松华的上述债务知情与否,均应承担共同还款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松华、陈燕返还原告补偿款人民币20000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由被告张松华、陈燕负担,并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斌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施周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