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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宫清仁与周龙伟、姜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初字第70号原告宫清仁。委托代理人李英亮,昌邑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龙伟。被告姜晓玲。原告宫清仁诉被告周龙伟、姜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英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龙伟、姜晓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被告周龙伟因生产经营需要自原告处借款500000元,后陆续偿还部分借款,但尚欠366325元未偿还。2014年8月,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确认上述事实,但被告至今未履行。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66325元及违约金;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周龙伟书面辩称,借款属实,还款协议是本人所签。被告姜晓玲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5日,原告分5次将500000元转入账号为62×××94、户名为周锡全的账户。周锡全是被告周龙伟父亲。2014年3月5日,周龙伟出具收到条一份,载明全部收到宫清仁借款500000元。2014年8月20日,周龙伟签订还款协议一份,载明周龙伟尚欠宫清仁借款366325元,于2014年9月4日前偿还120000元,于2014年10月4日前偿还120000元,于2014年11月4日前偿还126325元,到期不付,被告支付总借款数额10%的违约金。被告对上述借款事实予以认可。另查明,原告主张被告借用其父亲账户接收原告借款,被告周龙伟予以认可。再查明,姜晓玲系周龙伟妻子,周龙伟该笔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经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收到条”及转账记录,可以认定双方是民间借贷关系。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被告周龙伟尚欠原告借款366325元,该款周龙伟应及时偿还原告。关于违约金双方已经在还款协议中明确约定,该违约金实际是双方对于借款利息的约定,违约金金额为500000元x10%=50000元,该数额未超过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故对该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姜晓玲作为周龙伟妻子,应对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用于家庭经营的该笔借款共同偿还。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龙伟、姜晓玲偿还原告宫清仁借款366325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95元,申请费2520元,共计9315元,由两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6795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桂胜代理审判员  赵太帅人民陪审员  马加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陶晓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