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民初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某丁与王某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丁,王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542号原告王某丁,女。法定代理人王某乙,女,系原告王某丁母亲。委托代理人何华山,男,湖南省永兴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甲,男,系原告王某丁父亲。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丁诉被告王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丁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某乙以被告王某甲表示愿意支付抚养费而愿给被告一定期限自觉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王某丁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审 判 员  阳海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邓为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