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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民初字第1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周金生、左友珍等与黄海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生,左友珍,沈竹玲,沈玲妹,沈福胜,黄海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民初字第1606号原告:周金生。原告:左友珍。原告:沈竹玲。原告:沈玲妹。原告:沈福胜。上述五原告委托代理人:黄言胜。被告:黄海江。委托代理人:强国良,浙江同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代表人:沈建洪。委托代理人:沈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金生、左友珍、沈竹玲、沈玲妹、沈福胜诉被告黄海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金生、左友珍、沈竹玲、沈玲妹、沈福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94元,减半收取3447元,由原告周金生、左友珍、沈竹玲、沈玲妹、沈福胜负担(免交)。审  判  员  叶克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唐丰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