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民一初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刘元花与章海宁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浔民一初字第1536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黄勋,湖北益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某甲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犁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因同事关系而相识恋爱,2001年9月21日登记结婚,2003年1月17日婚生一子名章某乙。婚后因被告经常打牌赌博,不务正业,做事一意孤行,对家庭没有尽到职责.故起诉请求:1、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1000元。被告章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没有赌博,只是有时候打麻将,而且这两年我都在安心做生意。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自行相识恋爱,2001年9月21日登记结婚,2003年1月17日婚生一子名章某乙。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且被告喜欢打麻将,造成经常争吵,故原告诉来我院。本院认为:原、被告有较好的感情基础,结婚多年且共同育有一子,后虽未能维护好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信任,互谅互让,夫妻和好仍有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犁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曾丽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