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何树云与王意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树云,王意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初字第420号原告何树云。委托代理人龙明,武都区城关镇居民。被告王意德。原告何树云诉被告王意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树云及其委托代理人龙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意德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树云诉称:2012年1月11日,被告王意德称自己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480000元整,并签订了借款借据,后陆续向原告还款120000元,剩余36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尚未偿还。现要求被告:1、偿还剩余借款360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借条一份;3、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4、(2015)武民督字第2号支付令;5、(2015)武民督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被告王意德经公告传唤未出庭,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审理查明,2012年1月11日被告王意德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何树云借款480000元,并签订了借款借据,借据载明:“今借到何树云人民币肆拾捌万整(480000)。今借人:王小海”。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2年10月至2013年归还了120000元,剩余借款360000元至今未偿还。现原告诉至我院,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36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一份、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及原告的陈述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王意德向原告借款48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对剩余的借款至今未付,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意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何树云支付剩余借款360000元。本案受理费4470元,由被告王意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林德审 判 员 冯晓燕人民陪审员 李明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雍玉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