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甬商终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夏琰与薛戴军、薛跃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戴军,夏琰,薛跃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商终字第9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戴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琰,无固定职业。原审被告:薛跃勇,无固定职业。上诉人薛戴军为与被上诉人夏琰、原审被告薛跃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5)甬鄞商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查,上诉人薛戴军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薛戴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5)甬鄞商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亚平代理审判员  朱 静代理审判员  施 晓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李军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