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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林官华与福州恒劲贸易有限公司、丁茂玉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474-1号原告林官华,男,汉族,1948年11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黄昭兴,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恒劲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被告丁茂玉,男,汉族,1951年12月21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丁强,男,汉族,1979年4月14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丁娟,女,汉族,1984年2月19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丁艳,女,汉族,1990年7月28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2015)鼓民保字第47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被告福州恒劲贸易有限公司、丁茂玉、丁强、丁娟、丁艳价值4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等价值财产,并冻结担保人林官华所有的房屋一套。现原��和被告已于诉讼期间以调解结案,被告已按调解书的内容履行相应付款义务,故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福州恒劲贸易有限公司、丁茂玉、丁强、丁娟、丁艳价值4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等价值财产及担保人林官华所有的房屋的诉讼保全措施,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福州恒劲贸易有限公司、丁茂玉、丁强、丁娟、丁艳价值4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等价值财产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林官华所有的房屋的冻结。审判员黄玲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金雪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