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港民初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赵子福与防城港市民政局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子福,防城港市民政局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423号原告赵子福,男,1951年1月12日出生,住防城港市港口区。委托代理人黄靖,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防城港市民政局,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中华路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子福诉被告防城港市民政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防城港市民政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子福撤回对被告防城港市民政局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赵子福负担。审 判 长  叶汪绿人民陪审员  梁 毓人民陪审员  林业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谭 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