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民初字第000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闫建利与何一斌、西安宇通商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建利,何一斌,西安宇通商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001135号原告闫建利,男,1977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何一斌,男,汉族,农民。被告西安宇通商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北路长乐公园环宇楼。法定代表人张宇恒,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建利与被告何一斌、被告西安宇通商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建利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闫建利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建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87.5元,由原告闫建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红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