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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民初字第000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闫建利与何一斌、西安宇通商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建利,何一斌,西安宇通商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001135号原告闫建利,男,1977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何一斌,男,汉族,农民。被告西安宇通商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北路长乐公园环宇楼。法定代表人张宇恒,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建利与被告何一斌、被告西安宇通商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建利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闫建利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建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87.5元,由原告闫建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红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