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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中刑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项国辉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项国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357号罪犯项国辉,男,199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榆中县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以(2012)兰法刑一终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项国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2年12月11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未减过刑。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7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服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平均成绩88分,并取得焊工初级等级证书。积极参加毛衣编织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入监以来,共获奖分247.8分,受监狱表扬6次,记功2次,2013年度获“百日安全竞赛”活动先进个人,2014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本次缴纳罚金3000元,罚金交清。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项国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