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17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桂民与赤峰万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民,赤峰万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1772-1号申请执行人王桂民,女,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赤峰万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木兰街中段。法定代表人陈彦廷,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松民初字第265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桂民申请执行赤峰万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赤峰万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亚盛农业控股有限公司签订的《亚盛农牧业检疫检测中心项目及商住项目合作协议》中被执行人赤峰万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款予以冻结,金额控制在4300000元之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景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白占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