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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常鼎民初字第1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文、龙琼、李绪斌、方和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李永文,龙琼,李绪斌,方和英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鼎民初字第1786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F3楼209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永文,男。被告龙琼,女。被告李绪斌,男。被告方和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文、龙琼、李绪斌、方和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贾建林审 判 员  梅 勇人民陪审员  刘丽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敏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