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鼎民初字第1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文、龙琼、李绪斌、方和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李永文,龙琼,李绪斌,方和英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鼎民初字第1786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F3楼209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永文,男。被告龙琼,女。被告李绪斌,男。被告方和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文、龙琼、李绪斌、方和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贾建林审 判 员 梅 勇人民陪审员 刘丽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敏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