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益赫刑一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某佳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益赫刑一初字第224号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佳。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8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贩卖毒品,于2012年5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4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益阳市第一看守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公一刑诉[2015]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思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佳在益阳市大桃路嘉年华公寓305房间将0.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赖某和周某。数日后,被告人刘某佳又一次在嘉年华公寓305房间将0.5克甲基苯丙胺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赖某和周某。之后一个星期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佳在资阳区加州饭店附近再次将0.5克甲基苯丙胺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赖某和周某。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佳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该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佳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因贩卖毒品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与毒品犯罪的再犯。并移送有关证据材料,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二次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辩称他2014年9月没去过嘉年华公寓,没有在那里贩卖过毒品;被告人刘某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次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被告人刘某佳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次,共计约1.5克,获毒资6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9月某日19时许,赖某与周某来到龙某租住的益阳市赫山区大桃路嘉年华公寓305号房,几人合议吸食毒品,便由龙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某佳购买。赖某、周某各出资100元交给龙某,由龙某向来到嘉年华公寓305房的被告人刘某佳购买了约0.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其后赖某、周某、龙某共同将毒品吸食。2、数日后某晚19时许,赖某与周某再次来到嘉年华公寓305号房,被告人刘某佳及其朋友亦在场。赖某、周某各出资100元交给龙某,由龙某向被告人刘某佳购买了约0.5克甲基苯丙胺,其后被告人刘某佳与赖某、周某、龙某共同将毒品吸食。3、一星期后某日14时许,赖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某佳购买毒品,在约定的益阳市资阳区加州饭店附近,被告人刘某佳向赖某、周某贩卖约0.5克甲基苯丙胺,收取毒资200元。2014年3月4日,被告人刘某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人口信息表,证明刘某佳身份情况。2、抓获经过,证明刘某佳到案情况。3、情况说明(1),证明周某吸毒情况。4、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赫公(新)决字[2015]第042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赖某吸毒情况。5、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03)赫刑初字第168号、(2012)赫刑初字第266号、(2013)赫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刘某佳犯罪前科。(二)证人证言1、赖某的证言,证明:他从刘某佳身上拿过三次冰毒。2014年9月的一天晚上七点左右,他坐周某的面包车到龙某租住的嘉年华公寓305号房玩,他给了龙某200元,其中100元是周某的,说搞点毒品。龙某就联系上了刘某佳,他们都认识。一会刘某佳过来305房拿了一小塑料包约0.5克的冰毒给他们,龙某就将他和周某凑得200元给了刘某佳,刘某佳接到钱就走了,他和周某、龙某将毒品吸食完毕。过了几天的一天晚上19时许,他和周某又来到龙某的嘉年华公寓305号房,龙某当时还叫了刘某佳和一个不认识的男子过来。他和周某又每人拿了100元给龙某,龙某将这200元给了刘某佳,刘某佳拿出一小包重约0.5克的冰毒。那个男子离开房间后,他和周某、龙某、刘某佳将这毒品吸食完毕。又过了一个星期左右,他电话联系刘某佳买毒品,他和周某那天下午14时许骑摩托车到了说好的桥北加州饭店对面,他和周某一人拿了100元给刘某佳,刘某佳拿出一包约0.5克的冰毒给他们,之后他和周某将毒品吸食完了。2、周某的证言,证明:他一共吸食过三次冰毒,这三次冰毒都是从刘某佳身上购买的。2014年9月的一天晚上七点,他被赖某叫到益阳去玩,到益阳市大桃路嘉年华公寓305号房找到龙某、赖某提出想吸毒,龙某就打电话通知刘某佳过来。他和赖某一人凑了100元钱给龙某,刘某佳来后拿出一小包约0.5克的冰毒给他们,龙某当着他和赖某的面把200元给了刘某佳。刘某佳走后,他和赖某、龙某将毒品吸食完毕。在第一次购买冰毒后几天的时间里,也是晚上7点多钟,赖某又叫上他一起来到龙某开的嘉年华公寓305号房,他和赖某又一人出了100元给了龙某,龙某给刘某佳打了电话没多久,刘某佳和一个陌生男子就过来了。龙某当着他和赖某的面把钱给了刘某佳后,刘某佳拿出一小包约重0.5克的冰毒给他们。那陌生男子走后,他和刘某佳、赖某、龙某四人将毒品吸食完毕。第三次购买毒品是第二次后一个星期的样子,赖某叫上他一起去益阳找刘某佳搞点毒品吸。赖某在电话里联系刘某佳在桥北加州饭店对面见面,那天14时许他和赖某一人又出了100元钱给刘某佳,刘某佳拿出一包约0.5克的冰毒给他们,之后他们离开桥北并将毒品吸食完毕。3、龙某的证言,证明:赖某、周某在他租住的嘉年华公寓305房吸食过两次冰毒。第一次是2014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七点,赖某联系到他提出想吸毒,他说他在益阳市大桃路嘉年华公寓305号房。赖某与周某过来后一人拿了100元给他,两人来之前他就已经联系了刘某佳。刘某佳过来后他把赖某、周某给他的200元钱给了刘某佳,刘某佳拿出一小包冰毒给他,聊了几句就走了,他和赖某、周某三人将这一小包冰毒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完毕。过了几天的一天晚上7时许,赖某、周某又来到他租住的嘉年华公寓305号房玩,当时来他房间玩的还有刘某佳和刘某佳的一个朋友。赖某和周某又一人出了100元由赖某交给他,他直接把这200元给了刘某佳,刘某佳拿出一小包冰毒给他。刘某佳那朋友走后他们四人采用烫吸的方式将冰毒吸食完毕。(三)被告人供述刘某佳供述,证明:2014年9月份他通过一个朋友龙某介绍认识了赖某,赖某也吸毒,他们两人留下了联系方式,赖某知道他随时可以有冰毒。9月份的一天下午赖某电话联系他想买200元冰毒,他和赖某约好在资阳区加州饭店旁见面。赖某带了一个叫周某的年轻伢几一同来,给了他200元钱,他拿了一小袋冰毒约0.5克给赖某,赖某接过后就和周某走了。被告人刘某佳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人刘某佳对证人赖某、周某、龙某的证言提出异议认为不具有真实性,对公诉机关提供的其他证据不持异议。本院认定,公诉机关提供的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及被告人刘某佳的供述及辩解,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刘某佳不持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均确认有效,予以采信。公诉机关提供的赖某、周某、龙某的证人证言,其内容能够相互印证,证明2014年9月被告人刘某佳在益阳市赫山区大桃路嘉年华公寓305号房贩卖毒品冰毒2次,每次贩卖约0.5克,每次收取毒资200元的犯罪事实。上述证据系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被告人刘某佳认为其不具有真实性的主张无证据支持,均确认有效,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佳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规定,明知是毒品冰毒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佳辩称2014年9月未曾在嘉年华公寓305房贩卖过毒品。经查,证人赖某、周某、及龙某同时证明了2014年9月在嘉年华公寓305房2次向被告人刘某佳购买毒品冰毒的事实,三份证言内容相符,能够相互印证,认定被告人刘某佳第一、二次贩毒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故被告人刘某佳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刘某佳年满十八周岁以后,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与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某佳的刑期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16年12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爱英审 判 员  李 芳人民陪审员  张长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符 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它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