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裁终字第2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武清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刘××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武清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终字第241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吕××,主任。被执行人张××。被执行人刘××。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张××、刘××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天津市武清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计生征字2014年第18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决定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当事人双方已经私下协商解决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计生征字2014年底18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爱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