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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何久宁与被告许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久宁,许建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1401号原告何久宁。被告许建文。原告何久宁与被告许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29日,被告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元,借期两个月,出具借条一张。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至今未归。现请求:一、由被告许建文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元,利息2000元,共计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许建文具体住址及手机号码均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及被告家人称被告现在外地打工,具体住址不详。法院又多次让原告打听被告具体下落,但至今未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明确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据此,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进行审理。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久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付原告何久宁。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