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甘民申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柏明直因与被申请人玉门长凌物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柏明直,玉门长凌物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玉门仁合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5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柏明直。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玉门长凌物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玉门市老市区北坪区城建*号楼。法定代表人李桂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涛,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玉门仁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玉门市老市区北坪区泰昌市场。法定代表人柏明直,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柏明直因与被申请人玉门长凌物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酒民二终字第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柏明直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利平代理审判员  何 银代理审判员  魏淑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