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秦民二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天水鸿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马建强、王海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民二初字第241号原告天水鸿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宇材。委托代理人曲涛,甘肃昱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建强。被告王海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水鸿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建强、王海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水鸿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水鸿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子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崔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