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8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李友与洪金来、福建禧来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友,洪金来,福建禧来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846-2号申请执行人李友,男,195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洪金来,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福建禧来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英都镇阀门基地,组织机构代码55099781-0。法定代表人洪金来,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友与被执行人洪金来、福建禧来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禧来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仲裁委员会(2014)泉仲字2280号调解书,于2015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洪金来、禧来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洪金来、禧来金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友人民币50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4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但应扣除两被执行人已支付的10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300元、执行费人民币52700元,但被执行人洪金来、禧来金公司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洪金来、禧来金公司的主要财产因另案分别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并正在拍卖中,本院已发函上述执行法院参与分配。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洪金来、禧来金公司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洪金来、禧来金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查无被执行人洪金来、禧来金公司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景山审判员 潘阿瑶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吕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