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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林大坤与陈正辉、朱雪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大坤,陈正辉,朱雪琴,杨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1044号原告:林大坤。委托代理人:冯海涛。被告:陈正辉。被告:朱雪琴。被告:杨文军。原告林大坤与被告陈正辉、朱雪琴、杨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陈正辉、朱雪琴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8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杨文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正辉、朱雪琴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22日,被告陈正辉由被告杨文军提供担保向原告林大坤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若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的,则按照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等)。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正辉、朱雪琴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林大坤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3月22日起按月利率1.53%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杨文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19元,由被告陈正辉、朱雪琴、杨文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719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黄玲玲人民陪审员  尤冠华人民陪审员  王小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庄宇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