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凉中民终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顺国与朱坤礼、舒启禄、舒启明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顺国,朱坤礼,舒启禄,舒启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民终字第6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顺国,男,生于1981年10月6日,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刘运朝,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王建涛,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坤礼,男,生于1964年4月10日,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朱勋农,男,生于1983年12月25日,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系朱坤礼的儿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舒启禄,男,生于1965年6月26日,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舒启明,男,生于1965年6月26日,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上述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作建,四川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李顺国与被上诉人朱坤礼、舒启禄、舒启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李顺国不服会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郑坚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马俊、代理审判员邱学南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吴轩飏担任法庭记录。本案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李顺国及委托代理人张运朝、王建涛,被上诉人朱坤礼的委托代理人朱勋农,被上诉人舒启禄、舒启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作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顺国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顺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顺国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上诉人李顺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坚审 判 员 马 俊代理审判员 邱学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吴轩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