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执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朱晓明与盐城市一剑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晓明,盐城市一剑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540号申请执行人朱晓明,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盐城市一剑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文港北路56号。法定代表人施玉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朱晓明与被执行人盐城市一剑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盐城市一剑印染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5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江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