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裴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369号原告裴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3日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裴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恒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高春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