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3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戴楚凡、刘茂兰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戴楚凡,刘茂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366-2号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文,该社风险资产管理部副经理。被告戴楚凡,男。被告刘茂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戴楚凡、刘茂兰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2日以无法找到被告戴楚凡、刘茂兰下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戴楚凡、刘茂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25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健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邓湘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