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初字第1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杨苏娥与被告长沙金牛王府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苏娥,长沙金牛王府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1884号原告杨苏娥。委托代理人缪先进。委托代理人赵靖。被告长沙金牛王府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穂,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余坤杰。委托代理人刘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苏娥与被告长沙金牛王府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杨苏娥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苏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苏娥撤诉。本案免收受理费。审 判 长 闫 静人民陪审员 陈 芳人民陪审员 宋亮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曹瑷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