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民终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周燕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丁守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周燕,丁守斌,常州市富奇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终字第14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住所地金坛市金城镇东门大街123号。负责人徐一新,该公司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燕。委托代理人杨卫平,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守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富奇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坛市西岗镇沙湖村委桥南村。负责人蒋九生,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金坛市人民法院(2014)坛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83元,减半收取1541.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云云代理审判员 刘岳庆代理审判员 张 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汪芫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