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民初字第3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某兰诉江某贵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3051号原告王某某,女,1974年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木瓜镇。委托代理人胡敏琴,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江某某,男,1972年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木瓜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侯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文笋(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