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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申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山东汇丽华鑫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凯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汇丽华鑫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凯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山东汇丽华鑫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凯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申字第10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汇丽华鑫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丽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全平,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凯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茂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敏,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山东汇丽华鑫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凯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商终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山东汇丽华鑫实业有限公司以已与被申请人江苏凯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山东汇丽华鑫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汇丽华鑫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磊审 判 员  刘 欣代理审判员  郝万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于 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