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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开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秦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秦开刑初字第86号公诉机关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男,1980年5月18日出生于吉林省珲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珲春市,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2015年7月1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24日被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秦开检刑诉[2015]第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玲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5年6月28日15时47分许,被告人秦某驾驶冀CXXX**号小型轿车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动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上海道交叉口南50米路段时,越实线向东变更车道过程中,将前方骑着电动二轮车并停靠在路边的樊某某撞到,造成樊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秦皇岛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秦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被告人秦某在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原地等候处理。被告人秦某就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当庭供认不讳,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当庭质证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相关照片、现场监控录像,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及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秦某供述与辩解,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秦某在发生事故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管云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安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