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二初字第00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仕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仕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二初字第00803号原告:马鞍山市仕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范爱杰,该公司员工。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仕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仕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马鞍山市仕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仕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仕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汪江红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