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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朱宗印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宗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535号罪犯朱宗印,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作出(2008)枣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宗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赔人民币113345元。(刑期自2008年9月27日起至2010年9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鲁刑执字第6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鲁刑执字第7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朱宗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表扬奖励5次,专项表扬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宗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表扬奖励5次,专项表扬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朱宗印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朱宗印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宗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31年7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 修 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