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行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广州质量与市场杂志社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标准化研究院、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质量与市场杂志社有限公司,广州市标准化研究院,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行初字第409号原告:广州质量与市场杂志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巫惠琼。原告:广州市标准化研究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程丽萍,该院院长。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小斌、刘罡,均系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黄小玲,该局局长。原告广州质量与市场杂志社有限公司、广州市标准化研究院因诉被告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质量与市场杂志社有限公司、广州市标准化研究院以正在与被告协商为由,于2015年8月3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无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质量与市场杂志社有限公司、广州市标准化研究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州质量与市场杂志社有限公司、广州市标准化研究院共同负担。审 判 长 邓 军代理审判员 金 霞人民陪审员 冼静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马曼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