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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徐忠梅与杭州恒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忠梅,杭州恒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1297号原告:徐忠梅。委托代理人:吴恩洋,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焕柱,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恒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6号大街***号。法定代表人:俞建午。原告徐忠梅诉被告杭州恒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慧军独任审判。原告徐忠梅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按照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1月4日提供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修复;二、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房租损失48000元(暂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前,之后的损失按月租金4000元标准计算至房产修复时止);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鉴定检测费等其他费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忠梅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忠梅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忠梅撤回对被告杭州恒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徐忠梅负担。审判员  陈慧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曾祥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