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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刘新华、刘桂凤与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302号申请执行人刘新华。申请执行人刘桂凤。委托代理人刘新华,系原告刘桂凤丈夫。被执行人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磊。被告委托代理人赵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新华、刘桂凤与被执行人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单新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贾立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