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小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梁世磊与张龙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世磊,张龙飞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小额字第17号原告梁世磊,男,现住辉南县。被告张龙飞,男,现住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世磊与被告张龙飞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世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