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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初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吴永远与四川华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远,四川华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1492号原告吴永远,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被告四川华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滨河西路57号。法定代表人匡建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远诉被告四川华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永远7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明祖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胡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