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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商初字第00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与王金荣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王金荣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商初字第0062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开发区银河路88号。负责人周国华,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向阳,原告单位职员。被告王金荣,南通市通州区兴东街道孙李桥村东六组4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与被告王金荣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邱伶俐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