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东法执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郭井福与鸡东县平阳煤矿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井福,鸡东县平阳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738号申请执行人郭井福,男,1972年11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鸡东县平阳煤矿。法定代表人:宋广利。本院在执行郭井福申请执行鸡东县平阳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黑龙江省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鸡东劳人仲字(2015)第26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83962.00元,执行费115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两次给付申请人80000.00元,余款396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费1159.00元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鸡东劳人仲字(2015)第2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国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丛家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