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2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大双与殷传山、童芹民间借贷纠纷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392号原告:王大双,男,1976年10月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个体户,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陈红,安徽高黎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传山,男,1978年9月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居民,住址安徽省凤台县。被告:童芹,女,1978年9月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双与被告殷传山、童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大双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童芹名下的房地权城北字第某某号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王大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童芹名下的房地权城北字第某某号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华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晓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