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佛法民二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黎西玉与邱小宇、李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西玉,邱小宇,李明君,李杰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佛法民二初字第527号原告黎西玉,女,汉族,住佛冈县,身份证号码:×××1524。被告邱小宇,女,汉族,住佛冈县,身份证号码:×××1526。被告李明君,男,汉族,住佛冈县,身份证号码:×××0010。被告李杰龙,男,汉族,住佛冈县,身份证号码:×××0031。原告黎西玉诉被告邱小宇、李明君、李杰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西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邱小宇、李明君、李杰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黎西玉诉称:2010年6月3日,李维忠向原告借款14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息为4075元,借款定于2015年6月30日归还,逾期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经原告追收无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邱小宇、李明君、李杰龙归还上述借款及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4075元(利息计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为止);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原告黎西玉为证明其主张,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如下: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二、借条复印件。被告邱小宇、李明君、李杰龙在答辩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调查的证据如下:证据一、2015年8月18日佛冈县民政局出具的证明。证据二、2015年8月19日佛冈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据三、2015年8月20日佛冈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证明。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3日,李维忠向原告借款14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息按4075元计算,借款定于2015年6月30日前还清,由李维忠立下借条给原告。逾期后,李维忠未按约定还款,原告诉至本院。又查:李维忠生前与被告邱小宇于1991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生育有二个小孩:大子李明君,1989年6月19日出生;次子李杰龙,1993年1月6日出生。李维忠于2015年7月3日死亡。诉讼期间,被告邱小宇、李明君、李杰龙明确表示放弃对李维忠遗产的继承权。本院认为:李维忠生前向原告借款140000元,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彼此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依约出借借款,但李维忠未依约偿还借款,其行为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鉴于李维忠已死亡,其作为民事诉讼主体的资格已灭失。而上述借款是李维忠在其与被告邱小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上述债务应视为李维忠与邱小宇的夫妻共同债务,邱小宇对此负有共同清偿责任,因此,原告请求被告邱小宇偿还借款140000元,事实清楚,有借条予以印证,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按月利息4075元计算利息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可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原告请求被告李明君、李杰龙承担偿还责任,由于被告李明君、李杰龙明确表示放弃对李维忠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原告该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邱小宇、李明君、李杰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其对本案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裁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邱小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1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4日起计至清偿款日止,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给原告黎西玉。2、驳回原告黎西玉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182元,由被告邱小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高景审 判 员 黄焕霞人民陪审员 林筱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莫泽洪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