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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执字第20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奎海,李慎军,的山东浩泽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2079-1号申请执行人路奎海,男,汉族,1961年10月16日生,临淄区凤凰镇荆山建材厂业主,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郝家村1组54号。被执行人李慎军,男,汉族,1964年6月30日生,原住桓台县田庄镇小寨村1组171号,现住张店区东城华府29号楼2单元501室。被执行人的山东浩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华光路银领国际小区1号楼1单元301。本院在执行路奎海诉李慎军、山东浩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113354.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3)张商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