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张执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朋,赵士民,司新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张执字第1379号申请执行人马玉朋,男,1963年4月9日生,汉族,住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桥办事处北营村。被执行人赵士民,男,1970年10月10日生,住张店区湖田镇下湖村。被执行人司新泽,男,住阳信县小桑乡大司村。本院在执行马玉朋诉赵士民、司新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4582.04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3)张民初字第27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